(2015)西民二终字第1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上诉人李平诉被上诉人唐凤、李晓刚及原审第三人卿玉鹏不当得利纠纷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平,唐凤,李晓刚,卿玉鹏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一条
全文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民二终字第1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平(已故),男,汉族。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唐凤,女,汉族。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晓刚,男,汉族。原审第三人卿玉鹏,男,汉族。上诉人李平因与被上诉人唐凤、李晓刚及原审第三人卿玉鹏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景洪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景民二初字第82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1月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因上诉人李平已于2014年12月11日死亡,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于2015年1月14日裁定本案中止诉讼。2015年2月6日上诉人李平的法定继承人周宗琼(李平之妻)、李洪均(李平之父)、李文力(李平之子)、李文韬(李平之子)均向法院明确表示放弃诉讼,并要求法院退还李平预交的上诉案件受理费5800元。本院认为,上诉人李平在诉讼期间死亡,其法定继承人均表示放弃诉讼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诉讼。二审案件受理费5800元予以退还李平的法定继承人。审 判 长 陈 瑜代理审判员 朱江舟代理审判员 玉的勒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张澄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