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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华刑初字第0005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3-26

案件名称

被告人张某某、邓某某容留他人吸毒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华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容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邓某某

案由

容留他人吸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华容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华刑初字第00056号公诉机关华容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某某,男,1973年11月18日出生于湖南省华容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因本案于2014年11月25日被刑事拘留,12月9日被逮捕。现押华容县看守所。被告人邓某某,男,1973年10月10日出生于湖南省华容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因本案于2014年11月25日被刑事拘留,同日被监视居住。现在家。华容县人民检察院以华检刑诉(2015)2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邓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5年1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华容县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唐再明、被告人张某某、邓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1、2014年11月19日11时许,被���人张某某在自己的住所容留吸毒人员邓某某、肖某某、黄军年吸食了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2、2014年10月中旬的一天19时许,被告人邓某某在自己的住所容留吸毒人员张某某吸食了毒品甲基苯丙胺;3、2014年11月上旬的一天上午,被告人邓某某在自己的住所容留吸毒人员肖某某、张某某吸食了毒品甲基苯丙胺。被告人张某某、邓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某、邓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黄军年、肖某某的证言,扣押物品文件清单,辨认笔录及照片,现场检查笔录及照片,吸毒人员的尿检报告,华容县公安局对吸毒人员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关于被告人的到案经过说明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邓某某为他人吸食毒品提供场所,其行为均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张某某、邓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张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拘役二个月零二十天,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二、被告人邓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管制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张某某的刑期自2014年11月25日起至2015年2月13日止;被告人邓某某的管制刑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  李艳君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罗 典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