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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中区法民初字第0742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杜忠诚与重庆亚华物业发展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忠诚,重庆亚华物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中区法民初字第07423号原告杜忠诚,男,汉族,1949年7月29日出生,住重庆市渝中区。委托代理人张雪,重庆树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亚华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金汤街76号。法定代表人桂世雄。原告杜忠诚与被告重庆亚华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亚华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彭重波担任审判长,与代理审判员张海科、人民陪审员姚天玲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袁红燕担任法庭记录。原告杜忠诚及其委托代理人张雪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亚华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杜忠诚诉称,2000年5月10日,被告与原告签订《重庆市商品房预售(预购)合同》,将位于重庆市渝中区大坪单巷子66号1-1、1-2号门面预售给原告,房屋总价款为348250元。合同签订后,原告已向被告付清了全部房款,完全履行了合同义务,被告亦于2001年12月30日将上述房屋交付原告使用,但被告却未按照合同约定为原告办理产权证。现原告请求判令被告立即为原告办理重庆市渝中区大坪单巷子66号1-1、1-2号门面的房地产权证。被告亚华公司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00年5月10日,亚华公司(出卖人)与杜忠诚(买受人)签订《重庆市商品房预售(预购)合同》,约定:座落为重庆市渝中区大坪单巷子66号门面,层次为1,建筑面积为69.65平方米,成交金额为348250元,预售许可证号为渝地房(2000)预字第(006)号,轴线定位为横轴-、纵轴-(现编号为重庆市渝中区大坪单巷子66号1-1、1-2号);杜忠诚在2000年5月9日缴付购房款174125元,在2000年7月15日支付104475元,在2000年12月30日支付69650元;亚华公司在2000年12月31日将竣工并经验收合格的上述房屋移交给杜忠诚;上述房屋移交给杜忠诚时,双方应按规定办理房地产权属转移登记手续,税费按规定各自承担;房屋面积以房屋竣工后房地产管理部门确认的实际面积为准,房款多退少补。该合同附有《一层平面图》一张。合同签订后,杜忠诚已付清全部购房款,亚华公司亦于2001年12月30日将该房屋交付给杜忠诚,但亚华公司一直未按约为杜忠诚办理房地产权证。上述事实,有《重庆市商品房预售(预购)合同》《收据》、重庆市土地房屋权属登记中心查询材料等证据材料以及当事人的陈述载卷为凭,并经当庭质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第六十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本案中,原被告于2000年5月10日签订的《重庆市商品房预售(预购)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亦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属依法成立的有效合同,双方当事人均应全面履行合同义务。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履行了合同义务,被告亦于2001年12月30日将诉争房屋交付原告使用,故被告应按照合同约定为原告办理房地产权证。但被告至今未为原告办理房地产权证,已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现原告要求被告立即为其办理重庆市渝中区大坪单巷子66号1-1、1-2号门面房地产权证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原告杜忠诚的诉讼请求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重庆亚华物业发展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立即为原告杜忠诚办理重庆市渝中区大坪单巷子66号1-1、1-2号门面的房地产权证。本案案件受理费80元、公告费300元,共计380元,由被告重庆亚华物业发展有限公司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并应在收到缴费通知次日起七日内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将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彭重波代理审判员  张海科人民陪审员  姚天玲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袁红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