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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宁执字第10-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5-0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邓日红、邓伟妹与被执行人罗建威、梁立庭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邓日红,邓伟妹,罗建威,梁立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宁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宁执字第10-2号申请执行人:邓日红。申请执行人:邓伟妹。被执行人:罗建威。被执行人:梁立庭。本院在执行邓伟妹、邓日红与罗建威、梁立庭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1月13日作出(2015)宁执字第10-1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罗建威的妻���黎某某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明县南华分理处的账号为62×××66XXXX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明县德华街支行的账号为62×××94XXXX的全部存款。现被执行人罗建威和申请执行人已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罗建威已按和解协议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本院(2015)宁执字第10-1号执行裁定书对被执行人罗建威的妻子黎某某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明县南华分理处的账号为62×××66XXXX全部存款的冻结;二、解除本院(2015)宁执字第10-1号执行裁定书对被罗建威的妻子黎某某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明县德华街支行的账号为62×××94XXXX全部存款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甘华坚审 判 员  农 映代理审判员  黄宝翔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岑 磊附:相关法律条文及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