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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合法民初字第0076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4-08

案件名称

唐某某与但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某某,但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合法民初字第00762号原告唐某某,女,汉族,1961年11月23日出生,住重庆市合川区。被告但某某,男,汉族,1958年3月14日出生,住重庆市合川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唐某某与被告但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唐某某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唐某某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唐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唐某某负担(已缴纳)。代理审判员  黄明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肖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