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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通城民初字第2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4-21

案件名称

李建华、徐何军、何光明诉湖北博仁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通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通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通城民初字第20号原告黄勇波。被告湖北隽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勇波,董事长。第三人倪胜国,男。第三人郑毅,男第三人黄延生,男第三人江清仁,男第三人林瑞俤,男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勇波诉被告湖北隽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倪胜国、郑毅、黄延生、江清仁、林瑞俤公司解散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纠纷原告提出撤诉不影响他人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勇波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5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胡 波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娄飞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