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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保刑执字第149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马威强奸罪.抢劫罪等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保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马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保刑执字第1497号罪犯马威,别名刘维维、刘磊、刘伟、刘志伟,河北省鹿泉市人。现在河北省定州监狱服刑。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于二〇〇九年五月十五日作出(2009)刑初字第36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马威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与2003年7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合并执行,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河北省定州监狱于2015年1月15日,以该犯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并于同年1月27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马威在服刑期间,于2010年8月26日至2014年7月21日,获计分表扬奖励7次。有奖励证书在卷证实。另查明,该犯于二〇〇三年七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二〇〇三年十月二十七日因犯盗窃被劳动教养一年九个月;二〇〇五年八月二十九日因寻衅滋事被劳动教养一年六个月。本院认为,该犯自服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马威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08年12月25日起至2015年4月2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爱厂代理审判员  谷 莉代理审判员  张世强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王向颖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