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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民一终字第2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3-17

案件名称

张崑与陈昌晶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昌晶,张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民一终字第2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昌晶,1971年8月29日。委托代理人:赵海廷,辽宁见道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周丹。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崑,大连凯宾斯基饭店经理。委托代理人:刘文水,辽宁志方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原告张崑与原审被告陈昌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10日作出(2014)沙民初字第3338号民事判决。陈昌晶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陈昌晶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上诉人陈昌晶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上诉人陈昌晶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5130元(上诉人已预交),减半收取2565元,由上诉人陈昌晶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吕风波审判员  阎 妍审判员  孙 皓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李 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