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肥执字第23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张小空与林连春、林利月婚约财产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邯郸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小空,林连春,林利月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肥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肥执字第233号申请执行人:张小空,男.被执行人:林连春,男.被执行人:林利月,女.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返还彩礼款一案,肥乡县人民法院(2014)肥民初字第600号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已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肥乡县级人民法院(2014)肥民初字第600号判决书终结执行。执行员 李明亮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葛志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