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甬镇刑初字第29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3-06
案件名称
侯圣田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圣田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甬镇刑初字第292号公诉机关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侯圣田,农民,家住湖南省会同县。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4月9日被宁波市公安局镇海分局刑事拘留,同月18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看守所。辩护人强雅娟,浙江天职正律师事务所律师,由宁波市镇海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检察院以镇检刑诉(2014)117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侯圣田犯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5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检察院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撤回对被告人侯圣田的起诉。本院认为,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检察院的撤诉决定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检察院撤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吴亚甫人民陪审员 王恩龙人民陪审员 刘 晨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代书 记员 夏静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