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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甬镇刑初字第29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3-06

案件名称

侯圣田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圣田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甬镇刑初字第292号公诉机关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侯圣田,农民,家住湖南省会同县。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4月9日被宁波市公安局镇海分局刑事拘留,同月18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看守所。辩护人强雅娟,浙江天职正律师事务所律师,由宁波市镇海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检察院以镇检刑诉(2014)117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侯圣田犯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5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检察院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撤回对被告人侯圣田的起诉。本院认为,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检察院的撤诉决定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检察院撤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吴亚甫人民陪审员  王恩龙人民陪审员  刘 晨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代书 记员  夏静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