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滨执字第097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4-21
案件名称
祖某某与肖某、孙某某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滨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祖某某,肖某,孙某某,陈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滨执字第0978号申请执行人祖某某,男,39岁,居民。委托代理人于忠,江苏滨海现代农业园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执行人肖某,男,41岁,居民。被执行人孙某某,女,27岁,居民。系被执行人肖某的妻子。被执行人陈某,男,40岁,居民。申请执行人祖某某与肖某、孙某某、陈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4)滨开民初字第041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权利人申请,本院于2014年9月1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肖某、孙某某下落不明无法查找,本院已依法另案冻结被执行人陈某的工资账户等待扣划。因扣划工资周期较长且三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祖某某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滨海县人民法院2014年3月30日作出的(2013)滨开民初字第0415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之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郑钧木审 判 员 孙永光人民陪审员 严浩彰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郑红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