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瓯民初字第243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3-02
案件名称
原告李舜与被告建瓯市立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舜,建瓯市立医院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建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瓯民初字第2437号原告李舜,女,1963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建瓯市。法定代理人徐妍,女,居民,住建瓯市。委托代理人许达功,南平市“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建瓯市立医院,住所地建瓯市仓长路208号,组织机构代码49017503-X.法定代表人徐永曦,院长。委托代理人林丽兴,福建启新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舜与被告建瓯市立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舜于2015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需寻找新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理由正当,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18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009元,由原告李舜负担。审 判 长 谢知真人民陪审员 黄丽华人民陪审员 徐明秀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严秀玲本案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