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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渝五中法民终字第0020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章浩东与葛立太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葛立太,章浩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渝五中法民终字第0020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葛立太,1970年8月13日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章浩东。委托代理人:高伟,重庆川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罗冲,重庆川伟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葛立太与被上诉人章浩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重庆市荣昌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25日作出(2014)荣法民初字第04316号民事判决,上诉人葛立太对该判决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并申请缓交二审案件受理费。本院经审查决定,同意其缓交,在结案前交清。2015年1月20日,本院以(2015)渝五中法民终字第208号《补交上诉费通知书》通知葛立太在收到通知书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11330元,期满未预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但葛立太逾期未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葛立太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秀良审 判 员  夏东鹏代理审判员  王丽丹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吴跃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