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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榆执字第0002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3-19

案件名称

张艳红与曹小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艳红,曹小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榆执字第00024号申请执行人张艳红,女,汉族,生于1973年9月17日。被执行人曹小莺,女,汉族,生于1980年4月13日。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于2014年8月28日作出的(2014)榆民初字第01238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曹小莺应支付给申请执行人张艳红借款本金7万元及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2750元、保全费1070元、执行费1880元,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12月11日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12月16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曹小莺一直下落不明,本院依法提取被执行人曹小莺在榆林市国贸购物有限责任公司柜台销售货款11万元,支付给申请执行人张艳红,剩余利息及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申请执行人张艳红自愿放弃,执行费1880元申请执行人张艳红自愿承担。本案现已执行兑现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榆民初字第0123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王俊山审 判 员  杨宏宾代理审判员  高忠文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杨李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