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惠阳法执字第900-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4-2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张建新与被执行人熊章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建新,熊章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惠阳法执字第900-2号申请执行人张建新,男,汉族,1971年1月28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淡水镇。委托代理人罗成山、曾胜,广东德邻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熊章平,男,汉族,1980年1月14日出生,住址:惠州大亚湾西区。关于申请执行人张建新与被执行人熊章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4)惠阳法民一初字第30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张建新于2014年10月27日。在执行的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熊章平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熊章平限期偿还借款1300000元及利息、承担诉讼费19920元、保全费5000元、执行费18379.16元等。经查明被执行人熊章平向惠州市大亚湾新铭发房地产有限公司购买两套房产,分别为惠州大亚湾西区新寮龙海一路“聚龙华府”第一幢、第二幢房产,上述房产未到房产部门办理预售登记。2014年12月30日,本院作出(2014)惠阳法执字第900-1号民事裁定书,预查封惠州市大亚湾新铭发房地产有限公司开发的位于惠州大亚湾西区新寮龙海一路“聚龙华府”第一幢及第二幢房产。2015年1月12日,本院向开发商惠州市大亚湾新铭发房地产有限公司发出(2014)惠阳法执字第900-1号函查询上述房产的买卖情况,惠州市大亚湾新铭发房地产有限公司函复本院称,惠州大亚湾西区新寮龙海一路“聚龙华府”第一幢及第二幢房产已出售给熊章平,购房款已付清。本院认为,被执行人购买的“聚龙华府”第一幢及第二幢房产,已付清购房款,上述房产属于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被执行人未履行民事判决书确定偿还借款及利息的义务,应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进行评估处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熊章平购买的惠州市大亚湾新铭发房地产有限公司开发的位于惠州大亚湾西区新寮龙海一路“聚龙华府”第一幢及第二幢房产进行评估。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黄志锋审判员 钟 盛审判员 朱廷科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马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