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菏牡民初字第21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4-10
案件名称
王新强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菏泽牡丹支行一般人格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菏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新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菏泽牡丹支行
案由
一般人格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菏牡民初字第213号原告:王新强。被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菏泽牡丹支行。住所地:菏泽市中华路****号。负责人:徐树军,行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新强与被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菏泽牡丹支行人格权纠纷一案,原告王新强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新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新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王新强负担。审判员 郭纪芳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孔令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