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成民终字第167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5-05
案件名称
四川天淇环境艺术有限责任公司与侯嵩山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四川天淇环境艺术有限责任公司,侯嵩山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成民终字第167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天淇环境艺术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彭州市天彭镇光明社区。法定代表人高显清,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熊建,彭州市敖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原审原告)侯嵩山,男,汉族,1978年9月4日出生,住四川省通江县。委托代理人刘胜国,四川蜀达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四川天淇环境艺术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侯嵩山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法院(2014)彭州民初字第291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四川天淇环境艺术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四川天淇环境艺术有限责任公司在诉讼中,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也不违背社会公序良俗,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四川天淇环境艺术有限责任公司撤回上诉。一审案件受理费按原审判决的负担方式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四川天淇环境艺术有限责任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 洪审 判 员 滕 洁代理审判员 王 乐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陈圣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