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界执字第0021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2-27
案件名称
安徽界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王运俊等人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界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界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界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运俊,王浩,王占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界执字第00216号申请执行人安徽界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运通,系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王运俊,男,1962年4月3日出生,汉族,安徽省界首市人。被执行人王浩,男,1984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安徽省界首市人。被执行人王占新,男,1969年4月17日出生,汉族,安徽省界首市人。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法院(2014)界民二初字第0004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王运俊、王浩、王占新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另查明,王秀芹(身份证号码342129196206253245)系被执行人王运俊之妻,该笔欠款是被执行人王运俊与王秀芹婚姻存续期间所欠债务,应当按照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王运俊及其妻王秀芹、王浩、王占新在金融机构的存款4273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 歌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吕晓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