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鄂利川刑初字第0006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3-30

案件名称

郭某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利川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川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案件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鄂利川刑初字第00069号公诉机关利川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郭某,无业。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4年11月24日被利川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利川市看守所。利川市人民检察院以利检公诉刑诉(2015)2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郭某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1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利川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孙国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郭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利川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1月份,被告人郭某先后4次给朱某、刘某某、滕某贩卖甲基苯丙胺(冰毒)共计2.35克。具体事实如下:1、2014年11月15日,被告人郭某在利川市合力大桥以人民币200元的价格给朱某贩卖甲基苯丙胺0.5克;2014年11月23日,被告人郭某在利川市月光酒店以人民币100元的价格给朱某贩卖甲基苯丙胺0.2克。2、2014年11月20日,被告人郭某在利川市体育路金城酒店以人民币400元的价格给刘某某(绰号“跋哥”)贩卖甲基苯丙胺1.2克。3、2014年11月16日,被告人郭某在利川市阳光妇科医院附近以人民币200元的价格给滕某(绰号“羊儿”)贩卖甲基苯丙胺0.45克。上述事实,被告人郭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物��;书证;现场指认照片;鉴定意见;证人证言及被告人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违反毒品管理法规,向多人多次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郭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七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案件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四)项和《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郭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1月24日起至2017年11月23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杨春桃审 判 员  周 锐人民陪审员  刘远和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姚景中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