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周行初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5-22
案件名称
原告王玉先不服被告鹿邑县人民政府2014年12月17日作出的鹿政土〔2014〕71号《关于对鹿邑县真源办事处于爱荣和王玉先土地权属纠纷处理决定》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周口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玉先,鹿邑县人民政府,于爱荣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周行初字第1号原告王玉先,女,汉族,1930年11月28日出生,住鹿邑县。委托代理人周国信,河南真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鹿邑县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朱良才,县长。第三人于爱荣,女,汉族,现年61岁,住鹿邑县。原告王玉先不服被告鹿邑县人民政府2014年12月17日作出的鹿政土(2014)71号《关于对鹿邑县真源办事处于爱荣和王玉先土地权属纠纷处理决定》,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原告王玉先于2015年2月7日以本案涉及行政复议前置的问题,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鹿邑县人民政府2014年12月17日作出的鹿政土(2014)71号确权决定的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十三条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玉先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用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玉先承担。审 判 长 王福生审 判 员 郭金华代理审判员 朱雪华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王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