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吴民初字第105-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安民与佘有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民,佘有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吴民初字第105-1号原告安民。被告佘有喜。本院在审理原告安民诉被告佘有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安民于2015年2月10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675元、财产保全费420元,合计人民币1095元,由原告安民负担。代理审判员 吴宁剑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张 斌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