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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吴民初字第105-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安民与佘有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民,佘有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吴民初字第105-1号原告安民。被告佘有喜。本院在审理原告安民诉被告佘有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安民于2015年2月10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675元、财产保全费420元,合计人民币1095元,由原告安民负担。代理审判员  吴宁剑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张 斌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