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保民初字第50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张奋珍诉张云飞离婚纠纷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保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保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保民初字第506号原告张**,女。被告张**,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诉被告张**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的撤诉申请,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负担。审判长 崔继军审判员 高 崇审判员 康晓宇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白立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