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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保民初字第50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张奋珍诉张云飞离婚纠纷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保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保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保民初字第506号原告张**,女。被告张**,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诉被告张**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的撤诉申请,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负担。审判长  崔继军审判员  高 崇审判员  康晓宇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白立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