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未民初字第0016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胡霞与董建喜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015)未民初字第00165号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董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未民初字第00165号原告胡某。委托代理人周晓东,男,陕西省老法律工作者协会工作者,住该协会法律工作部。被告董某某。原告胡某诉被告董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9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助理审判员尤亚琴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胡某及其诉讼代理人、被告董某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胡某诉称,其与被告于2004年经人介绍认识,于2005年1月4日登记结婚,2005年9月12日生育一女董某甲。近几年频繁争吵,长期冷战致夫妻感情破裂。请求法院判令原、被告离婚,婚生女董某甲由原告抚养。被告董某某辩称,其与原告感情尚可,未到离婚的地步,坚决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4年左右认识,2005年1月4日登记结婚,婚后于2005年9月12日生育一女董某甲。双方婚前感情尚可,婚后因家庭琐事及性格原因偶尔发生争吵,但双方并未分居。双方各持己见,致调解未果。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庭审笔录、结婚证复印件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合法的婚姻关系受法律保护,夫妻应以感情为基础和睦相处。本案中,原、被告婚前感情尚可,婚后因双方性格差异及家庭琐事处理不当发生争吵。原告要求离婚,被告坚持不离婚,原告应给被告和好的机会。双方今后应互相理解、互相爱护、加强沟通与交流,努力营造和谐的家庭气氛。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足,原、被告夫妻感情尚未破裂,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综上,为稳定婚姻家庭关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胡某要求与被告董某某离婚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助理审判员 尤亚琴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王亚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