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文执字第51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9-07-04

案件名称

胡思咏、赵紫君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文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文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胡思咏;赵紫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全文

云南省文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文执字第511号申请执行人胡思咏,男,汉族,大学文化,文山市人,军转干部,现住文山市,1962年10月23日生。被执行人赵紫君,女,日生,汉族,文山市人,大专文化,现住文山市,1972年9月16出生。关于申请执行人胡思咏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赵紫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文山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8月21日作出的(2012)文民二初字第36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申请执行人未履行义务,权利人于2012年10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赵紫君已经履行了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文山市人民法院(2012)文民二初字第36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姚 伟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蒋耀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