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镇经执字第0007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4-22
案件名称
马某与殷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某,殷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三十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镇经执字第00070号申请执行人马某。被执行人殷某。马某与殷某离婚纠纷一案,已经本院审理终结。因被执行人殷某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人民币50000元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马某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马某与被执行人殷某已达成和解协议,如被执行人殷某未履行和解协议,申请人马某可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镇经民初字第0039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终结后,如被执行人殷某未履行和解协议,或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马某可持本裁定,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仁福审判员 万保华审判员 曹 涌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汪海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