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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镇经执字第0007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4-22

案件名称

马某与殷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某,殷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三十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镇经执字第00070号申请执行人马某。被执行人殷某。马某与殷某离婚纠纷一案,已经本院审理终结。因被执行人殷某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人民币50000元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马某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马某与被执行人殷某已达成和解协议,如被执行人殷某未履行和解协议,申请人马某可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镇经民初字第0039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终结后,如被执行人殷某未履行和解协议,或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马某可持本裁定,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仁福审判员  万保华审判员  曹 涌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汪海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