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丰执字第76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河北省唐山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润支行与李志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河北省唐山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润支行,李志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丰执字第768号申请执行人河北省唐山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润支行。法定代表人张庆武,行长。被执行人李志田,农民。本院在执行丰润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李志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4日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同意暂缓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2014)丰执字第768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爱敏审判员 王荣禄审判员 郭双武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林 森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