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哈刑执字第58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4-01
案件名称
单中友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单中友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二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哈刑执字第582号罪犯单中友,绰号“宝宝”,男,彝族,1979年3月4日出生,无文化。现于黑龙江省哈尔滨监狱服刑。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5月14日作出(2013)台黄刑初字第47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单中友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现执行机关黑龙江省哈尔滨监狱于2015年1月23日根据该犯的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受理后,对本案依法予以公示并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黑龙江省哈尔滨监狱提出,罪犯单中友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各科学习成绩良好。能够积极参加缝纫机台劳动,累计缝纫服装成品660余件(套),努力完成生产任务。讲究文明礼貌,并能认真遵守内务卫生制度,个人卫生及集体卫生保持良好。确有悔改表现。为此,建议对罪犯单中友予以减刑七个月。经审理查明,罪犯单中友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和证据与执行机关提出的事实和证据一致。该犯财产刑已部分执行。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原审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计分考核情况综合表、财产刑执行票据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单中友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可以减刑。执行机关提出的对罪犯单中友的减刑建议应予采纳。根据该犯系毒品再犯及财产刑执行情���,对其减刑应当从严掌握,故对执行机关提出的减刑幅度予以调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裁定如下:对罪犯单中友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2年12月23日起至2017年3月2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福军审判员 裴雅莉审判员 刘淑贤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姜 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