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佛城法民一初字第41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石湾镇街道石头村南北股份合作经济社与蔡梅婷,温秋桂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石湾镇街道石头村南北股份合作经济社,蔡梅婷,温秋佳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佛城法民一初字第410号原告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石湾镇街道石头村南北股份合作经济社,住所: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组织机构代码:××。负责人霍德良。委托代理人崔建珍、刘正超,广东金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蔡梅婷,女,汉族,住所:广东省广宁县坑口镇大同。身份证号码:×××1765。被告温秋佳,女,汉族,住所:广东省怀集县。身份证号码:×××172X。原告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石湾镇街道石头村南北股份合作经济社诉被告蔡梅婷、温秋佳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3日立案受理。审理中,原告于2015年2月9日以已与两被告在庭外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本案中,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所作的处分,是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石湾镇街道石头村南北股份合作经济社撤回起诉。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石湾镇街道石头村南北股份合作经济社负担。审判员 田 媛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李若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