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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句执字第129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7-23

案件名称

民事裁定书(380)

法院

句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句容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苏天合国际物流有限公司,陈启才,江苏博而特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句执字第1294号申请执行人江苏天合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住昆山市综合保税区桂林路99号3号房。法定代表人朱希恩,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高斌,江苏嘉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陈启才。被执行人江苏博而特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句容市天王镇浦溪大道99号。法定代表人陈启才,系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江苏天合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陈启才、江苏博而特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句后商初字第5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调解,被执行人应当支付申请执行人价款203387元及迟延履行期间利息损失,并承担案件受理费2175元。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4年8月28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现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案依法可以终结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 琴审判员 陈国强审判员 戴遐宾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朱子晔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