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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英山法执字第0009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王志宏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英山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英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英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志宏,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英山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英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英山法执字第00096号申请执行人王志宏。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英山支公司。负责人张春红,该公司经理。组织机构代码××。地址英山县温泉镇莲花东路13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志宏与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英山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英山支公司已全部履行已生效(2014)鄂英山民初字第0096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鄂英山民初字第0096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小林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王楼楼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