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佛三法西民初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3-27
案件名称
(2015)佛三法西民初字第1号王淑芳与李威庆离婚纠纷一审���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佛三法西民初字第1号原告王某,女,1976年6月3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委托代理人麦锦河。被告李某,男,1973年4月21日出生,住台湾省台南市麻豆区。原告王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2015年2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本案开庭时,原告王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麦锦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于2012年4月经朋友介绍与被告认识。原告因贪图将来可以移居台湾生活,在没有与被告充分了解、建立感情基础的情况下,于××××年××月××日与被告在佛山市三水区民政部门登记结婚。次日,被告即回台湾,之后双方没有再见面,也没有电话联系。婚后双方没有生育子女,没有共同财产,没有共同债权债务。原告认为,双方结婚是基于功利目的,并无��情可言,更无感情基础,双方的婚姻名存实亡。原告曾于2014年2月12日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但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综上,原、被告的感情已破裂,故诉请法院判令:1、原、被告离婚;2、案件受理费由原告负担。被告没有答辩,也没有提交任何证据。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年××月××日在佛山市三水区婚姻登记处登记结婚,双方婚后至今没有生育子女。2014年2月12日,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本院判决双方不准离婚后,双方未能和好,夫妻关系未见改善。2014年12月22日,原告再次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结婚证、(2014)佛三法西民初字第53号民事判决书予以证明,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也不在一起生活,双方始终没能建立起夫妻感情。在原告第一次提起离婚诉讼,本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未能和好,夫妻关系未见改善。现原告再次提起离婚诉讼,坚决要求与被告离婚。而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证明被告对双方的婚姻不够重视,缺乏夫妻和好的诚意。由此可见,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原告诉请与被告离婚,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王某与被告李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原告王某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被告李某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前,原、被告双方不得另行结婚��审 判 长 梁 敏审 判 员 甘 冠人民陪审员 陈志超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李艳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