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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渝三中法民终字第0025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3-12

案件名称

李雪梅与武隆县某村民小组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雪梅,武隆县某村民小组

案由

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渝三中法民终字第0025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李雪梅,女,1980年8月6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重庆市武隆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武隆县某村民小组,住所地重庆市武隆县。负责人:陈书琴,组长。上诉人李雪梅与被上诉人武隆县某村民小组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重庆市武隆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5日作出(2014)武法民初字第00436号民事判决。李雪梅对该判决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重庆市武隆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1日以通知书告知李雪梅在收到该通知书后七日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474元,逾期未缴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李雪梅于2014年7月1日收到上述通知后,未在指定的期限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李雪梅未在指定期限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应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七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山中代理审判员  王 利代理审判员  张海瑞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文 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