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太非诉行执字第0000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5-22
案件名称
太仓市卫生局执行案裁定书(2)
法院
太仓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仓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太仓市卫生局,卢孝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太非诉行执字第00006号申请执行人太仓市卫生局。法定代表人顾超,局长。委托代理人张俭。委托代理人黄彩芬。被执行人卢孝福。申请执行人太仓市卫生局依据本院已生效的(2014)太非诉行审字第00026号《行政裁定》,于2015年1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卢孝福按该局作出的太卫医罚(2014)003号《行政处罚决定》的规定,缴纳罚款2000元,并加处1倍的罚款2000元,合计人民币4000元。本院已依法立案受理。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卢孝福系外来非法行医人员。在申请执行人太仓市卫生局对其作出行政处罚前已去向不明。执行中,经本院向中国银行等10多家金融机构查询,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个人存款。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或线索。申请执行人表示无法提供。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本院的查询银行记录及执行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具有法律效力,应予执行,但执行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具有法律效力。本院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对此无异议。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申请执行人太仓市卫生局2014年6月23日作出太卫医罚(2014)003号行政处罚决定的本院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高 平执行员 李 强执行员 张鑫发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王 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