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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城中执字第753-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11-14

案件名称

刘秀文与姚远志、柳州市客家缘百货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秀文,姚远志,柳州市客家缘百货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七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城中执字第753-1号申请执行人刘秀文,女,住柳州市。被执行人姚远志,男,住柳城县。被执行人柳州市客家缘百货有限公司(现已更名为柳州市丰江百货有限公司),住所地:柳州市飞鹅路。法定代表人梁柏霜,执行董事。关于刘秀文申请执行姚远志、柳州市客家缘百货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柳州市客家缘百货有限公司于2014年9月5日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变更登记企业名称为柳州市丰江百货有限公司。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变更柳州市丰江百货有限公司为本案被执行人。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林秀耀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雷 森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