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浙湖刑执字第70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芮老四寻衅滋事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湖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芮老四
案由
寻衅滋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浙湖刑执字第706号罪犯芮老四,男,1982年10月10日出生,安徽省当涂县人,汉族。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29日作出(2014)湖长刑初字第40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芮老四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2014年12月16日留浙江省长兴县看守所执行。执行机关浙江省湖州市公安局于2015年2月2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浙江省湖州市公安局减刑建议书认定,该罪犯自留所服刑后至2015年1月间,经教育,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技术、文化学习,成绩良好,从事杂工劳动,能完成交给的任务。经审理查明,罪犯芮老四服刑期间的上述表现,有《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百分考核记分表》等证据证实,事实清楚。本院认为,罪犯芮老四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芮老四减去有期徒刑十日(刑期至2015年2月1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周 勇审 判 员 夏霞琦代理审判员 周寅潇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鲍 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