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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石民再终字第0001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3-24

案件名称

王圆与刘军豪、河北冀创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王圆,刘军豪,河北冀创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石民再终字第00012号再审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圆,系河北常融典当有限公司员工。再审上诉人(原审被告):刘军豪,现在石家庄监狱服刑。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北冀创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裕华区槐底新村9-5-602室。法定代表人:刘军豪,该公司董事长。再审上诉人王圆、上诉人刘军豪与被上诉人河北冀创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10日作出(2014)裕民再字第00043号民事裁定,王圆、刘军豪均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再审上诉人王圆上诉称,一、一审裁定认定案件性质错误。被上诉人为了向上诉人借款,解决其资金困难,经协商双方签订了借款协议,被上诉人将自己所有的97辆汽车合格证、车钥匙及与合格证相符的汽车质押给上诉人,上诉人履行了提供借款的义务,并依法享有质物的质押权。而且被上诉人向上诉人借款的时间均在被上诉人向其他人借款之前,如果认定被上诉人涉嫌诈骗也是其采用了欺骗、虚假合格证等证书诈骗了其他人,与上诉人无关。二、一审裁定违反法定程序。裁定查明被上诉人在与上诉人借款过程中涉嫌合同诈骗,就应当按照最高院的司法解释的规定,将案件移交侦查机关侦查,在刑事判决就被上诉人涉嫌的犯罪判决之前,人民法院只能中止民事案件的审理或执行。而裁定书以一个涉嫌未经判决的刑事犯罪行为去否定产生法律效力民事判决文书,应当依法纠正。三、一审裁定适用法律不当。最高院关于在审理经济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的若干规定第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于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该裁定书错误理解该条规定的精神,原审判决生效并已部分执行,然而通过再审程序撤销判决,再驳回起诉,这种逆向适用司法解释条款是滥用司法审判权力。因此裁定错误理解并适用法律实属不当。再审上诉人刘军豪上诉称,1.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不存在任何经济往来及借贷关系。2.因河北冀创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出现经营不景气,约2009年转给刘旭光任法人代表,股东是刘旭超和孙光辉,期间发生用汽车抵押借款,不是经我手办理,借了多少钱我也不知情。3.裁定书说河北冀创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用97辆汽车及汽车合格证、车钥匙同时向多人多次进行抵押、典当取得借款行为涉嫌合同诈骗,此行为并非是我所为。4.我在北京定居,约2010年刘旭光诱骗我来石家庄,安排了三个人将我软禁,强制让我签字,把河北冀创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的法人变更成我。被上诉人借给刘旭光的款汇入了刘旭光在工商行和农行的个人账户,款数不详。据我所知刘旭光曾安排公司人员叫小勇及涛涛的办理的假汽车合格证和车钥匙。5.被上诉人应该有和刘旭光所订的抵押借款合同及转款证明。刘旭光任河北冀创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法人代表的日期可在工商局查询,在该期间内,刘旭光曾让我帮过一段时间的忙,代替他办过一些业务。以上是我上诉的事实和理由,我没有涉嫌合同诈骗。本院经审查认为,河北冀创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用97辆汽车及汽车合格证、车钥匙向多人多次进行抵押、典当,取得借款、典当款的行为涉嫌合同诈骗。上诉人王圆、刘军豪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安军民代理审判员  任永奇代理审判员  李会宁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裴研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