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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余良民初字第6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6-03

案件名称

上海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余杭分公司与张学军、杨雪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余杭分公司,张学军,杨雪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余良民初字第67号原告:上海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余杭分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良渚街道良渚文化村玉鸟流苏苑。法定代表人:杨光辉,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德超。被告:张学军。被告:杨雪。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余杭分公司诉被告张学军、杨雪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余杭分公司于2015年2月10日以双方达成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上海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余杭分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余杭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上海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余杭分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孟斌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许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