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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巴法民初字第0032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6-04-15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黄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黄某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全文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巴法民初字第00328号原告刘某某,女,1969年5月1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被告黄某某,男,1950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黄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自愿申请撤回诉讼,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用12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漫红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崔宝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