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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菏刑执字第27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2-27

案件名称

许化涛诈骗罪,许化涛信用卡诈骗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菏泽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许化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九条,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菏刑执字第272号罪犯许化涛。现在山东省菏泽监狱服刑。二○一一年十二月一日,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作出(2011)郓刑初字第16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许化涛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宣判后,被告人许化涛服判不上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山东省菏泽监狱于2015年1月13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1月23日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山东省菏泽监狱指派王振国、李春亮履行提请职务,山东省菏泽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朱世奎、秦飞海出庭履行职务。罪犯许化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山东省菏泽监狱,以罪犯许化涛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等为由,提出予以减刑建议。并附罪犯许化涛在服刑期间的表现、奖励记录等书证。山东省菏泽市人民检察院,以罪犯许化涛在服刑期间,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提请减刑程序符合法律规定为由,同意山东省菏泽监狱对罪犯许化涛予以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许化涛在山东省菏泽监狱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曾获记功二次。对此,山东省菏泽监狱申请其同监区罪犯到庭作证。上述事实,有罪犯奖励审批表、计分考核明细表、庭审笔录、证人证言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许化涛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并综合考虑其犯罪的具体情节、原判刑罚情况、财产刑未执行及未向受害人进行退赔的情况及考核积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许化涛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的刑罚执行。(刑期自2010年9月14日起至2023年11月1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井 慧人民陪审员  曾广国人民陪审员  张 丽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王 森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