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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盐民终字第042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7-17

案件名称

朱正勇与顾桂祥、陈长梅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盐民终字第042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顾桂祥,居民。上诉人(原审被告)陈长梅(系顾桂祥之妻),居民。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朱正勇,居民。上诉人顾桂祥、陈长梅因与被上诉人朱正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2014)建民初字第1348号民事判决,于2014年11月6日向本院提出上诉,但未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一审法院于2014年11月20日向顾桂祥、陈长梅送达了上诉案件受理费催交通知,要求其在收到通知后七日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如逾期不预交,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但上诉人顾桂祥、陈长梅仍未在规定的期限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也未提起减、缓、免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原审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郑 治代理审判员  张生龙代理审判员  张 雷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张 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