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灵执字第779-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7-29
案件名称
宁夏荣昌绒业集团有限公司与马金忠民间借贷纠纷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
法院
灵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宁夏荣昌绒业集团有限公司,马金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灵执字第779-2号申请执行人宁夏荣昌绒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法定代表人杨建荣,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范伟民,男,汉族,系该公司员工。被执行人马金忠,男,汉族,1960年5月20日出生,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申请执行人宁夏荣昌绒业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马金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6月16日作出的(2014)灵民初字第36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询未能查询到被执行人马金忠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人宁夏荣昌绒业集团有限公司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马金忠其它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灵民初字第36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白学军代理审判员 杨生鸿代理审判员 柏晓斌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刘红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