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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临潼民初字第0239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5-05

案件名称

刘跃全诉王宏亮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临潼民初字第02394号原告刘跃全,男,1959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王宏亮(又名王红亮),男,1961年4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刘跃全诉被告王宏亮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刘跃全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跃全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其意思表示真实,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合法权益,亦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跃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刘跃全负担。审 判 长  陈双红代理审判员  王孟娜人民陪审员  马清杰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李 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