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丰执字第14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3-1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河北丰宁建信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堵凤军、井树才、高凤岭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宁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河北丰宁建信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堵凤军,井树才,高凤岭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丰执字第143号申请执行人河北丰宁建信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被执行人堵凤军被执行人井树才被执行人高凤岭申请执行人河北丰宁建信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堵凤军、井树才、高凤岭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1日做出的(2014)丰民初字第46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主动给付完毕,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2月10日申请撤诉,经合议庭评议,本案应予结案。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1日做出的(2014)丰民初字第463号民事判决书内容被执行人已履行全部义务,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胡志生审判员 王海龙审判员 王友林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李雷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