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刑执字第45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3-02
案件名称
郑幽松故意伤害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南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郑幽松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南刑执字第453号罪犯郑幽松,男,1971年4月18日出生,汉族,福建省邵武市人,初中文化。现在建阳监狱三监区八分监区服刑。本院于1993年12月6日作出(1993)南刑初字第6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郑幽松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被害方经济损失人民币五千元及随案移送的现金五百元。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1997年2月26日作出(1997)闽刑执字第05号刑事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该院又于2000年6月30日(2000)闽刑执字第483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九年。本院于2005年8月25日作出(2005)南刑执字第893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又于2010年1月18日作出(2010)南刑执字第19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又于2012年11月15日作出(2012)南刑执字第1792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执行机关建阳监狱根据罪犯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于2015年1月30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郑幽松在考核期内,能增强改造信心,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认罪悔罪,安心改造,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教。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成绩达80分以上。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劳动态度端正,从事服装生产的专机工种劳动,能努力完成生产任务。2012年被评为监狱表扬,2013年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2012年8月至2014年11月共获达标分19.2分。本次减刑缴纳民事赔偿款5000元。上述事实,有罪犯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评定达标分审批表,学习成绩单,月考核表,考核汇总表,刑事判决书以及执行通知书等证据在案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该犯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参加三课学习,劳动积极肯干,完成任务好,累计达标分19.2分,评为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1次,年度监狱表扬1次,并履行了全部财产刑,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郑幽松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刑期自2000年6月30日至2015年2月2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 勇审 判 员 林 俏代理审判员 周黎敏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郑姗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