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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海民初字第0110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3-23

案件名称

周某与吕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吕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海民初字第01104号原告周某。委托代理人高能,江苏华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志艳。被告吕某。委托代理人杜申甫,连云港市民营企业法律服务中心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郑邦玉,江苏中瀛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诉被告吕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某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梁秀萍人民陪审员  李素云人民陪审员  汪素琴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江向晖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诉讼费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