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中法执字第11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方凤珠与东莞鹏鸥实业有限公司,藏文君,陈一萍仲裁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东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方凤珠,东莞鹏欧实业有限公司,藏文君,陈一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中法执字第118号申请执行人:方凤珠。委托代理人:尚德义,广东东方星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东莞鹏欧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洪梅镇河西工业区。法定代表人:戴明浩,职务:经理。被执行人:藏文君。被执行人:陈一平。申请执行人方凤珠依据广州仲裁委员会东莞分会作出的(2014)穗仲莞案字第3129号调解书申请执行东莞鹏欧实业有限公司、藏文君、陈一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立案执行。经查,被执行人东莞鹏欧实业有限公司位于东莞市洪梅镇,属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辖区。为了有利于财产变现处理,减低执行成本,提高执行效率,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本案应指定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广州仲裁委员会东莞分会作出的(2014)穗仲莞案字第3129号调解书由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执行。二、本案卷相关材料移交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赵 骞审判员 黄建平审判员 尹河清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陈志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