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泰执民字第178-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5-12
案件名称
蓝某与陈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泰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蓝某,陈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泰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温泰执民字第178-1号申请执行人蓝某。被执行人陈某。本院依据已发生法���效力的(2014)温泰民初字第424号民事判决书,业已受理申请执行人蓝某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陈某离婚纠纷一案。被执行人至今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立即冻结、划拨、提取被执行人陈某的银行存款、公积金存款、工资收入、债权收入192900元,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余夏盛()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夏晓宾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