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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鞍民三终字第8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3-17

案件名称

上诉人江维详与被上诉人中国建行鞍山铁西支行借记卡纠纷一案的二审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江维祥,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鞍山铁西支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鞍民三终字第8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江维祥,男,汉族,1945年6月11日出生。住址:辽宁省鞍山市铁西区共同街**栋*单元*层**号。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鞍山铁西支行。住所地:鞍山市铁西区人民路***号2-4-36-4。负责人:高雁东,行长。上诉人江维祥与被上诉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鞍山铁西支行借记卡纠纷一案,不服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法院(2014)鞍西民三初字第357号民事裁定书,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江维祥以服从原审裁定为由,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江维祥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江维祥撤回上诉。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延军审 判 员  周庆文代理审判员  王 瑶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王虹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