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新民初字第6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4-01
案件名称
原告杨文福与被告梁小宏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洮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洮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梁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临洮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新民初字第69号原告杨某某,男,1992年1月29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陈向萍,临洮县新添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梁某某,女,1993年8月25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诉被告梁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某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杨某某撤诉申请,不违背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因原告杨某某申请撤诉减半交纳50元,由原告杨某某负担50元。审判员 张海滨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张 琴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