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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新民初字第6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4-01

案件名称

原告杨文福与被告梁小宏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洮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洮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梁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临洮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新民初字第69号原告杨某某,男,1992年1月29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陈向萍,临洮县新添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梁某某,女,1993年8月25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诉被告梁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某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杨某某撤诉申请,不违背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因原告杨某某申请撤诉减半交纳50元,由原告杨某某负担50元。审判员  张海滨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张 琴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