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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启滨民初字第0061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3-26

案件名称

倪洪飞与张永辉、江苏省电力公司启东市供电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启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启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倪洪飞,张永辉,江苏省电力公司启东市供电公司,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启滨民初字第00610号原告倪洪飞。委托代理人吴亚梅,启东市鼎盛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永辉。被告江苏省电力公司启东市供电公司。住所地启东市汇龙镇人民西路***号。负责人马军,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杰,该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杨中伟,江苏扬子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南通市工农南路***号。负责人严小平,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施曦辉,江苏通衡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受理原告倪洪飞与被告张永辉、江苏省电力公司启东市供电公司、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倪洪飞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倪洪飞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倪洪飞撤诉。本案受理费1076元,依法减半收取538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倪洪飞负担。审判员  章建忠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徐嘉玲 搜索“”